《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5月起施行

2018年01月08日 10:58
来源:沂蒙晚报
1月5日,《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召开,《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将对我市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起到巨大促进和保障作用,也标志着我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沂蒙晚报记者注意到,该《办法》共7章,56条。分总则、规划管理、建设管理、经营管理、道路停车泊位设置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办法》根据我市管理实际,明确了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在城市停车管理中的责任,规定了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以及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管理等内容,强化了对建设工程停车设施配建以及城市停车设施经营者的监管,突出解决公共停车供需矛盾紧张、居住区停车难、停车管理秩序混乱等问题,增强了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据悉,该《办法》是2017年市政府确定的政府规章立法项目,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12月29日张术平市长签署了政府令,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意义重大,对于规范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管理,科学配置停车资源,合理引导停车需求,构建良好的停车秩序,能发挥地方政府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据市政府法制办介绍,该《办法》出台经过了严格的起草和审查过程,市城管局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临沂实际,进行了前期起草工作。市政府法制办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要求进行了认真审查和修改,在起草、审查过程中,严格按照《立法法》要求,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注重听取各方面意见,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先后经过立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听证会等,充分吸收了这些意见和建议,体现了开门立法和立法的公开、公正。
据市城管局介绍,城管部门将抓住《办法》出台这一难得机遇,把2018年定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年”,坚持“政府统一主导、规划足额配建、局部增加供给、存量整体盘活”的原则,加强与住建、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大工作力度,用好各项政策,逐步解决中心城区“停车难”问题。
《办法》亮点
1、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资源,解决停车问题
《办法》第十五条:在公共交通枢纽和城郊结合部等可以实现自备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按照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建设公共停车设施,方便市民停车和换乘。
《办法》第十六条:在与城乡规划无重大冲突且不影响近期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对符合建设条件且暂时未纳入开发建设规划的待建土地、空闲地块等,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审定,可以依法建设临时停车设施或者临时公共充换电站。该待建土地或者空闲地块按照法定程序被征收或者征用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自行拆除、清场。
2、居住类建筑100%配备充电设施
《办法》第二十三条:新建建筑配建停车设施、社会公共停车设施中充电设施的建设比例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应达到以下要求:(一)办公类建筑,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25%;(二)商业类建筑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20%;(三)居住类建筑,达到配建停车位的100%;(四)其他类公共建筑(医院、学校等),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15%。
3、小区车位可卖可租
《办法》第二十九条:既有居住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业主自治组织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照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符合规划、消防安全、绿化等方面规定的前提下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居住区不具备场地条件的,其周边道路具备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属地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以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价格等部门以及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时段性停车泊位,并明确管理单位、允许停车的时段、允许停放的机动车范围、停车收费标准等事项。设置时段性停车泊位,应当向社会公示。
《办法》第三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求,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车位(车库)的归属。业主提出承租规划设计配置比例范围内的车位要求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优先予以保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没发票可拒付停车费
《办法》第三十五条:城市停车设施经营者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由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不按照规定出具发票或者使用其他票据的,停车人有权拒付并向公安和税务机关举报。
沂蒙晚报记者 董立军
相关链接
市区停车问题投诉指引
一、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投诉——城市管理部门
(一)经营性城市停车设施的经营者未履行日常管理职责。
(二)无营业执照从事停车场经营活动。
(三)在城市道路以外的其他公共区域(不包括住宅小区)内擅自设置地桩、地锁、围栏等障碍物。
二、道路停车问题投诉——公安或公安交警部门
(一)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道路停车泊位,将道路停车泊位据为专用。
(二)随意占道停放车辆。
(三)被强行索要停车费用。
(四)在城市道路擅自设置地桩、地锁、围栏等障碍物。
三、对于停车收费价格、收费标准问题——物价部门
(一)停车设施经营者未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二)停车设施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四、住宅小区(商住一体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问题——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或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一)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共有场地从事停车场经营活动。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认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二)业主依法提出承租规划设计配置比例范围内的车位要求,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拒绝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三)在住宅小区内的业主共有的停车位上擅自设置地桩、地锁、围栏等障碍物,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决,或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五、停车收费无票据问题——税务部门
六、滨河景区范围内的停车场设置——园林部门
七、利用人防工程设施的停车场设置——人防部门
八、机关事业单位内部的停车场——机关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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