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破解入园、上学难 300米内要有幼儿园

2018年10月11日 08:57
来源:沂蒙晚报
《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新建居民区按照规划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但长期以来,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一直存在落地难、落实难问题。另外,大班额问题仍然存在,而“入园难”、“入学难”等问题依然突出。
10月9日,省教育厅公布《关于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的意见》,从城镇居住区规划、用地、资金、建设和实施五大部分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力求破解系列问题。
教育配套不到位现象突出 城区“入园难”问题仍然突出
小区内规划的幼儿园或小学没有建设,诸如此类的新闻经常见诸报端、网络。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配套教育设施建设不到位的矛盾愈来愈突出,造成了城镇教育资源严重不足。在普通中小学方面,虽然我省2015年启动实施了解决大班额工程,累计补建改建普通中小学3000所以上,新增学位260多万个,但大班额问题仍然存在。
据2018年秋季入学统计,我省大班额教学班(小学45人以上、中学50人以上)占比仍然达16.64%,超大班额教学班(66人以上)仍然存在,占比为0.14%。学前教育方面,两期行动计划实施以来,全省新建、改扩建幼儿园1.5万处,新增学位150多万个,但城镇居住区应规划幼儿园3394处,实际规划3293处、实际完成建设仅2236处,配套建设未达到预期,城区“入园难”问题仍然突出。
规划学校与居住区同步交付 小区教育设施配套不到位
10月9日,省教育厅网站公布《关于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的意见》,开始着力破解系列问题。《意见》要求,各地调整完善城镇教育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对教育设施配套不到位的已建成居住区提出补建要求。要求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用地优先安排、优先供应、优先熟化,依法划拨给教育部门。
关于小区内规划建设的学校、幼儿园没有按期建设等民生问题,此次下发的《意见》中进行了资金和建设多方面的严格要求。在强化政府投入责任的同时,鼓励将配套教育设施与居住区捆绑建设。严格落实配套教育设施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的“四同步”原则要求。
配套教育用地不能挪用 实行“交钥匙”工程
《意见》规定,规划为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用地,不允许挪作他用;确需调整的,应同等面积补偿,位置要符合配套要求,并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已建成的学校(幼儿园)需要调整的,实行先建后调整,不得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居住区配套的教育设施,需先于或同步于居住区项目建设。分期开发的居住区,应将配套教育设施安排在首期建设。明确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配套教育设施,应当与居住区首期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一并申报施工许可。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实行“交钥匙”工程,建成并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无偿交付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落实办学师资,尽快投入使用
拒不配建可限制承接项目
《意见》要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将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布局规划纳入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居住区规划,明确每所配套教育设施的具体位置、四至范围。我省此次明确了配套教育设施建设服务范围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服务半径原则上不大于300米;配套小学,服务半径原则上不大于500米;配套中学,服务半径原则上不大于1000米。规模居住区,应独立设置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规模较小、无法独立配建教育设施的居住区,应统筹在各居住区就近位置设置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
同时强调控制配建学校(幼儿园)规模和班额。所配建的幼儿园一般不超过12个班,小学和初中不得超过36个班,九年一贯制学校不得超过45个班,普通高中不得超过60个班;幼儿园平均每班不超过30人、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中学每班不超过50人。鼓励开展小班化教学,设置小规模学校。
那些已规划未建设的教育设施如何处置?《意见》规定,对已建成居住区现有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学位无法满足需求的,或现有幼儿园和中小学校不符合规划条件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需补建(改建)配套教育设施。其中因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达到配建要求的,要责成开发建设单位完成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拒不履行配建、补建责任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限制或停止其承接新的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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