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环境高风险企业有"保护伞" 3月起可投保

2019年03月14日 10:11
来源:沂蒙晚报
企业因突发环境事件或者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环境,很容易造成第三者性命遭受侵害,财产遭受损失,生态环境遭受损害……一系列的严重后果简直不敢想象,甚至还会让一个企业一夜之间倾覆。3月起,咱临沂的环境高风险企业可以投保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了,为企业发展增加一道安全门。
为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机制,推动新旧动能转换,近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沂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临沂监管分局联合印发《临沂市实施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1日。
据悉,对于应当投保,却未按照规定投保或者续保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投保或者续保,并通过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对其环境信用进行评价。
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环责险),是指以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承保环责险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服务机构、环境风险评估机构等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投保企业可以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承保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据了解,保险实行浮动费率机制,一个保险周期为三年,保险合同每年一签,上一周期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下一周期续保保费实行优惠,累计优惠不超过30%。上一周期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下一周期续保保费在基准费率上实行上浮,累计上浮不超过30%。
哪些企业该投保?
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合成材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制造的企业;从事Ⅲ类及以上高风险放射源的移动探伤、测井作业的企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建设或者使用尾矿库的企业;经营液体化工码头、油气码头;有重金属排放的企业;化工、冶金、火电、焦化、造纸、印染等行业的排污重点企业。鼓励前款范围以外的企业自愿投保环责险。
保险责任范围包括哪些?
第三者人身损害:投保企业因突发环境事件或者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环境,导致第三者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造成人体疾病、伤残、死亡等,应当承担的赔偿费用。
第三者财产损害:投保企业因突发环境事件或者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环境,直接造成第三者财产损毁或价值减少,应当承担的赔偿费用。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投保企业因突发环境事件或者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环境,导致生态环境损害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清除或控制污染的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减损、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后评估等相关费用。
应急处置费用:投保企业、政府有关部门、公益组织等机构,为避免或者减少第三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者生态环境损害而支出的,依法应由投保企业承担的必要、合理的应急处置费用。
怎么赔偿?
投保企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受害者向企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请求,应当由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由提出赔偿时所承保的保险公司依法在环责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受害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损害之日起三年内向投保企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请求,并由投保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依法在环责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但是,也有一些情形,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害(完全属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投保企业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污染环境致使第三者遭受的损害,依法可以免除投保企业赔偿责任的);环境污染犯罪直接导致的损害(投保企业构成污染环境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犯罪行为直接引发环境污染致使第三者遭受的损害);故意采取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直接导致的损害;被排查出的环境安全隐患未整改直接导致的损害;法律法规确定的可以不予赔偿的其他情形。
沂蒙晚报记者 付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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