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用房不得二次转租,将建立信息平台

2019年09月21日 09:05
来源:澎湃新闻

近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在官网发布《关于规范产业用房租赁市场稳定租赁价格的若干措施(试行)》,至2020年,全市完成旧工业区综合整治建筑面积不低于500万平方米,全市新增建设筹集创新型产业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0万平方米。除土地供应合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和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外,产业用房原则上不得转租、分租;约定可以转租、分租的,产业用房应当按规定或约定出租,受转租人不得再次转租。

《措施》明确,将开展产业用房专项调查,原则上每两年一次,由深圳市各区政府具体实施。并且,将拓展市产业用房供需服务平台交易、备案和租赁监管等功能,建立全市产业用房信息平台。

《措施》分别就规划统筹、供应力度、行业监管、产业监管、租金指导、平台建设、市场整顿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安排,旨在规范产业用房租赁市场、稳定租赁价格。该《措施》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措施》所称产业用房,是指从事工业生产为主以及介于第二与第三产业之间,容纳研发、孵化、中试等创新型产业功能的建筑,包括工业厂房和研发用房。所称专业化租赁运营机构,是指对自有或承租的工业区进行一定投入,改善工业区软、硬件条件后出租并为入驻企业提供各类除生产以外专业服务的机构。

关于加强行业监管,规范租赁行为方面,《措施》要求:加强租赁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租赁公示制度;加强用水、用电及其收费管理;规范租赁公摊面积;规范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规范专业化租赁运营行为;规范转租分租行为;完善行业监管体系。

具体条例中提到,将推行产业用房租赁合同网上备案,逐步实施产业用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制度。此外,出租人应当每年定期对本年度工业区水、电费的收缴及相关公摊、分摊等情况进行公示,每次公示期不少于15日。

而产业用房出租时,应当明确建筑面积及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禁止擅自提高公摊面积比例。单栋产业用房分割出租时,各出租单元租赁建筑面积总和不得超过该栋产业用房总建筑面积。

值得注意的是,除土地供应合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和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外,产业用房原则上不得转租、分租;约定可以转租、分租的,产业用房应当按规定或约定出租,受转租人不得再次转租。

产业监管方面,《措施》规定,应当建立完善分类分级管理机制,加强产业准入监管,优化国有及集体产业用房出租方式。其中,产业用房原则上应当面向符合深圳产业导向及其他相关条件的企业、社会组织出租,不得出租给创客以外的个人,不得出租给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未经备案的专业化租赁运营机构。工业区配套宿舍原则上只能出租给本工业区或周边范围内的合法经营、纳税的企业及就业职工,涉及转让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对规范经营且引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产业用房市场主体,各区可采取给予一定的财政奖励等方式支持。

而国有企业、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自有或运营的产业用房出租时,应当按照产业类别及企业成长性、贡献度、租金等因素,采用综合评分法直接面向工业企业、科技企业或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出租。探索采用“限租金、限对象”等方式确定承租人。

租金方面,《措施》从编制租金指导价格和加强租赁价格指导两方面进行了说明。租金指导价格应当反映市场租金水平,原则上每年予以更新并向社会发布。而对于租金高出最近年度发布的指导价格15%的,深圳市、区产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时介入,经核实属恶意哄抬租金的,可对出租人采取约谈、实施信用惩戒等措施。

 

《措施》同时要求,深圳市、区相关部门应当在本试行措施实施后6个月内联合开展产业用房租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租赁行为。建立举报机制,对产业用房租赁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线索一经查实的,由各监管部门和执法单位依法实施处罚,并列入违规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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