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试行行政问责:30项问责直指有错无为干部

2009年08月13日 16:29
责任编辑: 赵开忠

 政府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使群众合法权益受损,将被行政问责。从今年1月1日,我市开始实施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试行),办法中30项问责内容将直指“有错”“无为”干部。3月4日上午,我市召开实施行政问责制办法新闻发布会,对该办法作出说明,并对行政问责制度及问责程序进行了讲解。
  据了解,行政问责制是指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对市政府各部门和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进行行政责任追究的行为。办法中规定的行政问责方式包括告诫、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或免职、辞退。行政问责责任追究不代替党纪、政纪处分或者刑事处罚。
  办法中规定的行政问责内容共有30项,包括决策事项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科学发展观,牺牲环境资源或环境遭受破坏,造成严重后果的;因决策不当,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重大案件,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对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或办理事项敷衍塞责、推诿不办、效率低下,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重要工作目标任务的;管理监督不力,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发生重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使群众合法权益受损,或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群众反映强烈等。行政问责对象一旦出现问责内容中的行为,都将被行政问责。
  根据办法规定,市人民政府为行政问责主体,市监察局为市人民政府的行政问责执行机关,市政府各部门和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工作机构为本部门的行政问责执行机关。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行政问责执行机关举报行政问责对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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