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时才能买得起商品房?细看N种小众的住房形态

2009年08月18日 07:51
责任编辑: 赵开忠

    小产权房

    在很多城市郊区或一些城中村,一些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村集体土地上集中建设农民住宅楼,除用来安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还以较低的价格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这些房子一般俗称“小产权房”。这类房屋的价格一般不及周围商品房的一半,价格优势迎合了不少有住房需求的城市居民的需要。

    但建设部曾明确表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此类“小产权房”,将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有些项目允诺办理的“乡产权”、“小产权”,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即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小产权房”也不具有房屋的所有、转让、处分、收益等权利,且不能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或拆迁以及出现房产纠纷,购房者将缺少法律支持。

    适宜人群:城中村或城郊村民;希望以较低的价格享有住房的城市居民;

    存在问题:价格虽低,但不合法,风险较大。

    单位集资建房

    单位集资建房的另一个称呼是“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在我国,单位集资建房已有50多年的历史,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进行房改后,国家对单位集资建房开始进行严格界定和诸多限制,之后,单位集资建房的住房形态逐渐减少,但有些单位仍有保留。

    国务院最新出台的《意见》中,对单位集资建房有了新的明确规定:单位集资建房将纳入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范畴进行管理。单位集资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建房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适宜人群: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职工;住房较困难的企业职工;

    存在问题:保留单位集资建房本意是在“济困”,但目前各种违规集资建房的现象很多,一些单位集资建房带有严重的权力色彩,容易孳生“福利性腐败”,造成新的社会不公,背离住房制度改革的方向。

    个人合作建房

    个人合作建房,是一群有民事行为、有购房能力的公民,以民主议事的方式集合在一起,自愿签署共同合作的协议,共同成立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机构,以非盈利方式运作合作建房项目,以银行托管的方式管理资金,通过市场方式,购得地皮,成立业主委员会和常委会,组建专业的房地产开发队伍,建设一栋住宅楼或小区,拥有公平的住宅分配方法,组建自己的物业管理队伍,共同分享商铺和公共设施收益。

    个人合作建房,从一开始就宣称不以赢利为目的,是一种合作互助共圆住房梦想的解决之道,在商品房价格连续攀升的背景下,个人合作建房是解决个人住房问题的一种尝试。

    适宜人群:认同个人合作建房行为并加入个人合作建房相关组织者;

    存在问题:相关的法律政策尚不完善,在建房和分配过程中可能出现很多问题,两证办理比较困难。

    限价房

    简单地理解,“限价房”就是限房价、限地价的“两限”商品房。

    限价房是带有住房保障性质的商品房,其性质仍然是商品房。政府在对开发商的开发成本进行测算以后,对房屋的销售价格、建设标准和销售对象等方面进行限制,将开发商的利润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最终设定土地出让价格。限价房的出现主要是从源头上控制房价,打破房地产市场上的垄断,保障中低收入者的住房权力。

    适宜人群:原限价地块上的拆迁居民或无房居民,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特定人群;

    存在问题:对购买者限制较多;供应数量较少,惠及人群较少;所限价格、开发商利润空间难以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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