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设定粮食库存高低限

2009年10月20日 09:06

     粮食经营者想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行为将被控制。临沂市日前公布的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有望进一步规范粮食经营者经营行为,确保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

    按规定,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在粮食市场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应当履行不低于最低库存量的义务。在粮食市场供不应求、价格上涨较多时应当履行不高于最高库存量的义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企业的最低库存量标准,分别按不低于上年度月均经营量的20%、20%、10%标准掌握;最高库存量标准,分别按不高于上年度月经营量的30%、30%、20%标准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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