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公布十大商业贿赂案

2010年01月18日 09:34

       日前,市工商机关向社会公布了2009年查获的10起典型商业贿赂案件,其中,与医疗机构有牵扯的商业贿赂案件占到一半之多。
  近年来,全市各级工商机关在地方党委、政府和综治委的领导下,在全市各相关部门的通力配合与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下,按照“惩防结合、标本兼治,注重预防,着力治本”的方针,紧紧围绕广大消费者关注的餐饮、医疗、保险等热点难点问题,扎实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据统计,2009年,全市工商系统共查办商业贿赂案件109起,案值349.45万元,罚没款共252.7万元,有效打击了商业贿赂违法行为,净化了商业风气,维护了良好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
  市工商局提醒广大群众,如遇到疑似商业贿赂的案件线索,请及时拨打12315申诉举报电话。为了进一步增强广大群众识别商业贿赂违法行为的能力,在全社会营造打击不正当竞争的氛围,现将临沂市工商局2009年查处的10起典型商业贿赂违法案件公布如下:

 

  沂南县某书店商业贿赂案
 

  沂南县某书店在2004-2005年销售教材教辅期间,为获得最大限度交易,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通过向某教育部门支付宣传推广费,向购书单位返还手续费、课本宣传推广费的形式进行贿赂。2004-2005年共支付给某教育部门宣传推广费341409元,支付给购书单位手续费、宣传推广费389789.09元。沂南县某书店从中获利631196.19元。沂南县工商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631196.19元、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莒南县某医院商业贿赂案
 

  莒南县某医院(以下简称当事人)为获取医疗经营优势和经济利益,以给付介绍费等手段,诱使院外人员介绍患者到该院就医,如:院外人员每介绍一例产妇到该院生产,给予30元/例的介绍费;院外人员每提供一名创伤患者的信息或介绍一名创伤病号到医院就诊,给予介绍费60元;莒南县某单位每介绍一名农机驾驶员到当事人处查体,当事人按查体费用40%的比例付给该单位。
  莒南县工商局认为该院给付院外人员介绍费以获取医疗经营优势和经济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60号令《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商业贿赂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了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1049元的行政处罚。
 

  蒙阴县某医院涉嫌商业贿赂案
 

  蒙阴县某医院(以下简称当事人)于2006年12月18日与北京某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数据资源系统协议》,以36000元的价格购买“某数据资源系统”一年的使用权,同时接受该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免费赠送的价值8000元的服务器和显示器,并安装使用。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违反该规定的,视为商业贿赂行为。当事人构成商业贿赂行为,蒙阴县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另外,当事人于2006年10月份购买了某公司医疗设备,11月21日当事人得到该公司给予的新设备培训费10000元,计入了其他收入会计账目。但当事人并未培训医生,10000元实为违法所得。当事人在购买该公司医疗设备时,收受该公司新设备培训费10000元的行为,排挤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2、罚款20000元。
  鉴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蒙阴县工商局对当事人合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兰山工商分局查处刘某商业贿赂案
 

  根据群众举报,2009年8月10日,兰山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兰山区金雀山路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大量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证据,随即正式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刘某于2008年8月在临沂某办事处开始负责酒水销售。2009年4月30日支出凭证记录“某店3月份返利、某店返利、某炒鸡年度返利”总科目为营业费用,明细科目为“买断进店费”,2009年4月23日“费用报销单”“原始收据单据”及“书面申请”都有相对应数字,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支付“某饭店”陈列费2000元、“某饭店”进店费15000元。到2009年8月10日被执法人员依法查获为止,共支出买断费、进店费、陈列费50000元。当事人为提高自己的销售量,以回收盒盖的方式支付给经销商盒盖费共计30000元。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某饭店”、“某全羊”为当事人开具收据及办事处费用报销单、申请各1份、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财务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兰山分局认为,刘某支付买断费、盒盖费,实际上是供应商为销售商品,采取给予财物的方式,贿赂对其商品的销售存有直接影响的人,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排挤了其他经营者,也极易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市场竞争秩序,属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刘某作出了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苍山县查处学生保险代理案

  苍山县某保险公司为提高经营业绩,在2007年和2008年的学生团体险销售过程中,向各学校团险代理人员支付一定的手续费,其比例为保险费总额的15%,学生及家长对此均毫不知情。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属于商业贿赂行为。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罗庄某医院商业贿赂案
 

  罗庄区某医院于2009年1月至5月期间,以给付院外人员“介绍费”和其他医院或卫生所医生“转诊费”的形式,诱使院外人员介绍病人到自己医院做结石手术,牟取利益。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共向上述乡医发放介绍费10100元、转诊费11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以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商业贿赂行为。罗庄区工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作出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蒙阴县某保健中心商业贿赂案
 

  蒙阴县工商局在对蒙阴县某保健中心(以下简称当事人)的检查中发现:该院在2006年7月至2007年12月期间,有14张记账凭证的摘要中记载了“付减免”,总账科目记载了“医疗支出”,明细科目记载了“日常公用支出—其他—减免治疗费”,共计金额52200元。
  经查,上述“减免治疗费”是当事人支付给乡村妇女主任的“产妇介绍费”。为达到宣传医院、提高知名度、吸引更多产妇到院就诊的目的,当事人于2006年7月至2007年12月期间,对介绍产妇到该中心就诊的乡村妇女主任支付数额50元/人的“产妇介绍费”,共计52200元。通过此种方式当事人获得了高额非法利润。
  乡村妇女主任掌握着本村妇女情况的详细资料,对产妇的分娩生产建议有着“特殊的职业影响力”,当事人正是看中了这种“无形资源”,而向乡村妇女主任支付一定数额的报酬,即“产妇介绍费”,给当事人扩大产妇分娩来源,从而获得正当渠道无法获得的医疗经营优势和利益的报酬。
  国家工商总局明文规定:医院以给付“介绍费”、“处方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为手段,诱使其他医院医生介绍病人到本院做CT检查或者其他检查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损害医疗行业正常的秩序,而且极易增加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单位及患者的负担,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因此,当事人给予乡村妇女主任支付“产妇介绍费”的行为,属于商业贿赂行为。蒙阴县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沂水县医疗商业贿赂案
 

  2009年8月份,沂水县工商局在县纪委的领导下,组成“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检查组,依法对沂水县××卫生院(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通过检查发现:当事人为争取患者到自己医院就诊,通过向乡村医生、查访员支付转诊费、查访费的形式,让乡村医生、查访员介绍孕妇到自己医院分娩,提成比例为:30元/人。经查,当事人为争取患者到自己医院就诊,向乡村医生、查访员支付提成的行为经查情况属实,构成商业贿赂行为,沂水县工商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费县工商局查处彩印厂商业贿赂案
 

  2008年,费县工商局根据国家、省、市局治理商业贿赂违法行为的统一部署,对教育系统的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某校办彩印厂在学生作业本销售过程中存在大量涉嫌不正当竞争的事实,随即正式予以立案调查。
  该彩印厂分别于2007年10月11日和2007年11月20日两次以“教师节捐款”的名义,向县某局支付现金共计5万元,从而凭借其作为某单位主管部门对全县中小学校的特殊影响力,达到了排斥其他经营者、独享全县中小学校全体学生作业本销售权的目的。彩印厂以给予某局财物的形式获得独享销售权的机会,对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已构成商业贿赂的违法行为。费县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沂水县保险商业贿赂案
 

  2009年8月份,沂水县工商局在县纪委的领导下,组成“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检查组,依法对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沂水支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为争取保险业务,通过向不具备保险代理资格的沂水县某运输部门和沂水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支付保险代理费的形式,借助他人的优势地位开展商业保险业务。2007年-2009年7月份期间,当事人分别向沂水县某运输部门支付保险代理费共计52万元人民币,向沂水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支付保险代理费共计8万元人民币。当事人为争取保险业务,向不具备保险代理资格单位支付保险代理费,借助他人的优势地位进行商业保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沂水县工商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6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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