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我省将再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全省集中连片及零星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1000万平方米改造任务,从根本上改善10.2万户棚户区群众的居住条件。
根据要求,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需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结合起来,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住房发展规划、棚户区改造任务及资金筹集情况,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我省将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的经营性收费减半征收。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买的普通住房价款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免征契税,承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企业用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的建设用地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棚户区新建安置小区可采取自助式管理模式,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组建物业服务机构,实行物业低收费,特困家庭适当减免。适当增加棚户区新建安置小区公共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建设社区服务、物业管理和居民公共活动用房;按照房屋总建筑面积4%。的比例,建设经营用房,公建出租、经营收入用于物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