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个人售房按差额20%缴个税

2010年03月27日 10:13

       记者从税务部门获悉,今后,济南市商品房交易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将取消按总房款1%的税额缴税,一律实行差额20%的税额。房改房仍旧按总房款1%的方式缴税。

       25日,有市民缴纳房屋买卖个人所得税时发现,税务部门不再按总房款1%的个人所得税方式征收税款,而是按照房屋买卖差额的20%征收税款。

       据了解,1994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房产、汽车等大宗财产。因此,个人转让住房取得的所得,从1994年起就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但税务机关在征收个人所得税过程中发现,一是个人转让住房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有关扣除的规定不够明确、详细,二是实际征管中,一些纳税人瞒报交易价格或者不能提供与纳税有关的房屋交易信息,使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难度加大。

       2005年,济南市地税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交易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时,如果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住房原值凭证(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发票),应纳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应纳税额=(转让住房的收入额-住房原值和合理费用)×20%。合理费用是指出售住房时,按照规定缴纳或支付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交易手续费等有关税金和费用。

       个人不能提供住房原值凭证和其他有关扣减项目明细资料,应纳税额=转让住房的收入额×1%。

       25日,记者从12366税务热线获悉,总房款1%的纳税方式已经取消。“今天刚刚接到通知,凡是商品房转让,一律按照房屋买卖差额的20%征税,房改房仍旧实行总额1%的征税方式。”税务人员介绍说,一套原值50万的商品房,二次交易时售价60万,按照房款总额1%的纳税方式,需缴纳6000元个人所得税,按照新的规定,需缴纳20000元个人所得税。税务人员还表示,对于不能提供房屋原值凭证的个人,可以去济南市房管局查阅,在房屋历次买卖的存档资料中都有记录。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税款流失。在原来相关规定实施的过程中,很多纳税人为了少缴税款,刻意不提供相关凭证。”税务人员说。

       也有专家表示,该项税收政策可在一定程度上调控房价的过高拉涨。根据新的征收办法,新售房价与房屋原值差价越大,纳税额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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