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规定所称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是指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从事专业技术或经营管理工作,具有较强创业创新能力,学术技术、经营管理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能引领和带动临沂市某一领域科技进步、产业升级、社会发展的优秀人才或团队。
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可采取创办领办企业、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承包经营、合作开发、成果转让、调动、聘用、兼职、承担课题研究和担任咨询顾问等方式。也可以采取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合作设立技术中心、研究所和实验室等方式,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
(二)、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国家“863”计划、“973”计划、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首席科学家或项目主要负责人,“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千人计划”人选及相应层次的国外、境外高端人才。
(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主要完成人,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主要完成人,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山东省“泰山学者”特聘专家(教授),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山东省“万人计划”第一层次人选及相应层次的国外、境外专家。
(四)、获得国外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获得国外硕士学位并具有在国际知名企业、研究机构等单位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国内博士研究生,具有创业创新业绩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急需紧缺专业的人才。
(五)、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省级有突出贡献的技师,省级技术能手,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评定的首席技师等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性难题、带来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高技能人才。
(一)来本市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所带项目具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并具有良好市场潜力和产业化条件的,经评估,按项目收益预期由受益财政给予50至5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视情况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并引导市内创业投资公司给予支持。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需要创业孵化的,提供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场所,三年内租金由同级财政承担。特别重大的项目,经评估可给予更高的创业启动资金扶持。
(二)所创办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所需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
(三)将本人科技成果转让到临沂市企事业单位,可选择一次性买断、分期支付、利润分成、作价入股等收益分配方式。本人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经评估,作价金额可以达到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5%,高科技成果可以达到注册资本的35%或者更高。
(四)在临沂购买住房的,由同级财政按购房款的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额可达50万元。
(五)所创办企业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另按有关规定在土地使用、税收、办公场所等方面提供优惠。
(六)加大政府采购对引进人才创新创业的支持力度,对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企业产品,优先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
(七)带资金创业的,可同时享受市招商引资有关奖励政策。
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到临沂市从事生产科研工作(指人事关系正式办理到临沂市相关单位),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聘用合同的,享受以下五类优惠政策:(一)对重点引进前三类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五年内每人每月分别提供10000元、8000元、5000元的人才津贴;重点引进的第四类所列人员到企业工作的,五年内每人每月提供2000元人才津贴;重点引进的第五类所列人员到企业工作的,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五年内每人每月提供2000元人才津贴。其他人员,五年内每人每月提供1000元人才津贴。人才津贴由同级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
(二)用人单位对引进人才可实施期权、股权和企业年金等中长期激励方式。提供必要的科研启动经费、科研仪器设备和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为重点引进的前两类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配备助手和工作用车。
(三)引进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在工作中研究的新成果、开发的新产品,投入生产后,企业连续五年从实施该项成果新增税后留利中提取不低于10%奖励新成果、新产品研究开发者;连续三年,受益财政从该企业新增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安排20%奖励新成果、新产品的研究开发者。如转让他人,企业应从转让费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给该成果完成者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对在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改进经营管理,使企业增加利润或扭亏为盈的,前两年从新增税后利润中分成比例不少于30%。
(四)事业单位引进符合重点引进前四类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的,若单位编制已满,经编制部门核准,允许先引进高层次人才。需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设置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原岗位设置数额、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
(五)引进高层次人才来临沂工作的,用人单位应为其租用10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或提供相应租房补贴;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一同来临沂工作的,用人单位应为其租用15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或提供相应租房补贴。购买住房的,用人单位应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其中到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同级财政按照单位性质给予租房补贴或购房补助。
同时,柔性引进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岗位工资、项目工资、业绩工资、年薪制、月薪制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具体由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参照上述有关标准,按照实际工作时间发放人才津贴。引进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原则上每年在临沂市累计的工作时间不少于五个月。
引进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在临沂工作期间,新获得国家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的项目,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得国家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二等奖的项目,一次性奖励50万元。所需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
引进人才在原工作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或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能按规定转入临沂市的,其社会保险费按相应年度缴费基数的上限由用人单位缴纳50%,从各级基金结余中解决50%。为引进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发放“就医一卡通”,每年免费查体一次,享受特殊人才医疗优惠政策,其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解决。
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年薪在12万元以上的,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所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由受益财政给予奖励,为期三年。三年后给予奖励的比例再视情况确定。
对引进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在项目立项、经费资助、成果申报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推荐申报国家、省科研项目,获准立项后按照国家、省扶持资金50%、30%的比例由同级财政提供科研配套资金,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对引进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根据其业绩、贡献情况,推荐参加国家“千人计划”、省“万人计划”第一层次人选、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以及其它市级以上各类人才引进培养计划(工程)的遴选。
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的配偶来临沂市工作的,由市有关部门本着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原则协调安排。暂时未安排的,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
载体建设:给予资金建立分支机构
加强与高校及科研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吸引国家、省部属高校和科研机构来临沂设立分支机构,共建重点实验室、科技企业孵化器、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技术转移或转化中心,实现资源共享,引进和培养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经评估,按建成后研发成果预期,每个平台给予20至200万的资金扶持。引进人才创办企业所建研发机构被评定为省级以上研发机构的,给予20至200万元资金扶持。所需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
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每一名新进站的企业博士后科研人员,在完成开题报告后,同级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研究经费资助。申报获得国家、省博士后科研项目基金的,同级财政给予1:1配套资金。出站的博士后如留在临沂市工作,按照本规定相关条款,享受优惠政策。
加强风险投资机构、创业担保再担保机构、技术交易市场等载体建设,健全创业投资、风险投资、股权投资体系和科技企业资本市场“绿色通道”,为高层次人才创业提供融资服务。
引进机制:多政策鼓励引进人才
建立多渠道人才引进投入机制。加大政府公共投入,设立临沂市人才专项资金,规模2000万元,并按财力情况逐年增加。各县区设立相应的人才引进专项资金。鼓励用人单位设立人才发展资金。用人单位设立的人才发展资金,经市相关部门确认,并用于本单位人才引进、开发、培养、奖励等费用的,可按税收法规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完善高层次优秀人才需求调查及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征集海内外高层次优秀人才供求信息,编制全市紧缺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需求目录,集中发布。
成立市人才评价认定委员会,负责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的评价认定,并确认享受的有关待遇。凡经审核确认引进的人才,三个月内,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特聘证书》,并实行年审制度,凭证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建立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动态管理机制。将引进、管理和使用结合起来,实行跟踪服务,定期考核引进人才发挥作用情况,对用人单位管理、使用人才工作情况进行科学的考核评价。
建立人才表彰奖励制度。市政府设立优秀人才贡献奖,每两年一次,每次评选2人(可以空缺),每人奖励20万元。鼓励企事业单位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进行重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