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房永远姓“公”的意义不可小觑

2012年01月07日 09:08
    2012年起,江西省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三房合一”为公租房。公租房面积最高不超过80平方米,申请条件不受户籍限制。同时,推进“租售并举”,售出的保障房为有限产权,可继承、抵押,但不准出租、转让、赠与,永远姓“公”。
 
    让保障房永远姓“公”,江西此举值得肯定。
 
    网友“易家言”认为,事实证明,政府向低收入人群提供的住房保障,只限于让其“居有其所”或“住有所居”,而不能保证其“居有其屋”。大量兴建经适房,让低收入家庭拥有房产,已成为地方政府难以承受之重。
 
    在过去的日子,政府走了两段“弯路”,一段是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单位”分给职工的福利房在房改中统统由“公”姓了“私”,结果是什么呢?结果是这次房改“致富”了一批人,这批人后来靠着这点“原始积累”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今天,他们手里都有几套房子,光是靠吃房租就在小康路上拥有了较高的“幸福指数”。
 
    另一段弯路是前几年开始大建特建经济适用房,“其弊,既在于经适房两头不沾,真正的穷人买不起,收入较高者又没资格买,还在于在经适房分配过程中存在不少弄虚作假、权力自肥以及利益输送”。最近,各地正在清查经适房问题,先自查,后追究,目的在净化经适房市场。有人说,这事不敢认真,认真了就会引发“地震”,如果用非法骗取国有资产罪来论处,倒下的人数将非常“可观”。
 
    “化公为私”的制度设计者究竟是怎么考虑的,非要用私有完全产权终结公共政策下的公房,笔者百思不得其解。前有日本、美国的房地产教训,又有新加坡、香港等地的公房经验,怎么就在我们这里偏偏要走这两段“弯路”?有没有明知故犯之嫌?今日房地产引发的经济、政治和社会问题,如果追溯源头,这两次“化公为私”是否罪责难逃?
 
    现在,江西全面停建经适房,让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三房合一”为公租房,并且永远姓“公”,意义不可小觑。首先,姓“公”之后,就会终止人们的逐利冲动,回归房子“是用来住不是用来发财”的本身价值。其次,走出“熟人社会”,来到“陌生人社会”,每个人都在流动之中,房子只能是临时驻足栖居之地,怎可成为负担让一生苦不堪言?
 
    无论如何,遍地“房奴”都不是好事情。如果一个人的大半生都被捆绑在房子上,他还会有多大作为让人生更加辉煌,会拥有多高的幸福指数让人羡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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