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协议商业银行借款人15日起可提取公积金归还房贷

2012年11月10日 11:42
    东方网11月9日消息: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昨天发布公告,明确:凡在未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担保贷款业务委托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申请购买本市自住住房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自2012年11月15日起,可凭相关证明材料按月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受理网点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手续。
 
  公告同时指出,凡在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了《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担保贷款业务委托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申请购买本市自住住房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可按现行规定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手续。
 
  公告还称,有关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具体事宜,可咨询住房公积金热线: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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