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蒸发" 担保人还清债务后竟需再次偿还

2012年12月07日 10:34

日前,家住临沂市平邑县的孟女士反映,她替人担保借款,而借款人却“失踪”了,无奈之下,她只好代为偿还,让她没想到的是,在欠款基本偿还完毕时,另一不相识的人竟手持欠条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其再次偿还,这让她一度陷入困惑中。

据孟女士介绍,2011年5月13日,她替本村一个开石材厂的个体经营者担保高利贷,向蒙阴县类某借款20万元,让她没想到的是,借款人后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外逃,这笔巨额借款则落在了自己的头上。

为履行担保责任,孟女士先后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向债权人类某指定的账户打入16万余元,后因债权人主张利息还欠12万余元,感觉暂时无能力再支付就停止了还款。“没想到不久后,我就收到法院的传票,原来,一位并不认识的相某手持该欠条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其偿还20万元借款的本息。”孟女士说。她与借款人均未和这个人打交道,欠条上的字也是类某亲笔书写,她怎么也想不明白欠条怎么会到了相某手中。

日前,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判决孟女士作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偿还相某这20万元借款,孟女士一下子崩溃了。“当时,为顾及面子才替他人担保借款,如果按原来的约定承担责任也就罢了,现在竟要重复偿还,这让我怎么都想不明白。”

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彭海律师认为,按照《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没注明债权人的欠条原则上谁持有谁就是权利人;而欠条上的担保人一栏系孟女士亲笔签字并按手印,孟女士就有义务举证证明其已经偿还了大部分借款并证明该欠条并非写给相某,如果举证不能,则要承担败诉的法律责任。

如果孟女士反映的情况属实的话,按照《刑法》的规定,在明知孟女士已经还款的情况下,如果有关人员以非法占为己有为目的谋取重复还款的后果,则涉嫌构成诈骗罪,孟女士可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来处理,一旦破案,则法院可以依法改判。

“为避免类似事情发生,还款应当取得债权人出具的详细还款收据,最好在原欠条上加注或还款时及时收回、重写欠条,以确实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彭海律师提醒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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