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建设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等8项内容
3月1日,记者从市城市管理局了解到,为贯彻建筑垃圾“谁产生、谁治理,谁污染、谁负责”的管理规定,增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工作的透明度,市城市管理局决定在市区范围内实行建设(拆迁)项目建筑垃圾管理公示制度。
据了解,市区所有建筑工地今后须悬挂《××建设(拆迁)项目建筑垃圾管理公示牌》。内容涵盖建设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及其联系方式;施工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及其联系方式;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批准文件编号;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及其联系方式、运输车辆号牌;建设、施工、运输单位预防建筑垃圾污染责任内容等8个方面。
公示牌要独立设置在工地出入口醒目位置,长≥3米,宽≥2米,按统一版式制作(见附件)。公示牌应符合相关安全管理标准,公示期间如有损坏、遗失,建设(施工)单位须及时修复或更换。公示时间从建设(拆迁)项目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之日起,至建设(拆迁)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时止。
市城市管理局督察办公室、市渣土管理办公室将于3月15日起,对各分局、大队辖区范围内建设(拆迁)项目落实公示牌制度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公示牌制度、公示牌设置不规范、不按规定落实预防建筑垃圾污染各项措施的,辖区分局、大队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