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4日,某装修公司因工程急需大量资金,而自己的流动资金不够,便向某广告公司借款,经过协商,广告公司借出8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装修公司向广告公司借款80万元,借款时间为一个月,自2011年3月24日至2011年4月23日,如装修公司不能按时还款,每迟一天须向广告公司支付借款额的0.5‰作为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广告公司向装修公司支付了80万元,且装修公司开具了发票。后来,装修公司因资金周转不灵,于还款日没有按时将所借款项还给广告公司,便与广告公司协商延长借款时间,广告公司亦同意,于是,双方签订协议将还款时间延长至2011年12月30日,借款到期后,广告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果,便将装修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装修公司归还借款、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
后经法院审理判决装修公司归还广告公司借款80万元,并给付广告公司损失7万元。法院认为,装修公司与广告公司之间签订了借款协议违反我国金融法规,应属无效合同,既然借款合同无效,其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也是无效条款。关于经济损失的问题,两家公司均为盈利性企业,装修公司占用广告公司资金,确实给广告公司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失,但是借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双方都存在过错,双方应当根据责任大小分担广告公司的损失。
律师观点:
本报律师团主要组成单位、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律师认为:依据现行政策及金融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禁止企业之间进行借贷。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一般有效,但也有无效的情形,例如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或者非法向社会集资,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等。
彭律师提醒广大市民,无效的借款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间的利息也是无效的,所以应警惕以上几种情形,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