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产不超值情况下出具抵押证明可多次抵押

2013年04月06日 16:45
来源:济南时报
济南房产不超值情况下出具抵押证明可多次抵押 济南院子
按照我市登记的具体要求,在不超值的情况下,允许二次抵押甚至多次抵押,在此情况下,现抵押权人需出具已知晓前期已存在抵押的证明。抵押事项可以是借款合同中的一项条款,也可以是单独出具的抵押合同,无论是以上哪种形式,都不允许出现“流押条款”。
所谓流押条款,是指合同中约定,债权到期,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房产归抵押权人所有。办理抵押登记需要由抵押权人、抵押人等当事人全部到场提出申请,债务人可不到场申请,但债务人的信息是房屋登记簿必须记载的事项,因此需要当事人提供债务人的身份证明,以便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当事人为单位的,可由其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明到场申请,不能到场申请的可出具授权委托书,由经办人持身份证明予以办理。当事人为个人,不能到场申请的,须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后,由代理人持双方身份证明予以办理。对于独立成幢且由同一所有权人所拥有的非住宅,办理抵押登记时还需要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在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一致,土地性质与房屋规划用途不冲突的情况下方可办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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