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不希望强拆权交由法院 标准应统一

2013年04月07日 14:17
最高法近日对北京市高院关于违法建筑物等强制拆除问题作出批复称,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一会儿规定强拆必须由法院进行,一会儿规定法院不再参与强拆,而且,每个规定出台后,都有学者、专家们来叫好。为前者规定叫好的理由是,认为由法院来进行强拆体现了“司法审查”的原则,更能做到公平、公正;为后者叫好的理由是,法院不参与强拆,体现了司法改革中的“裁执分离”原则,切实维护公共利益,更能保障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这些看似相互矛盾的规定,让普通公民处于云里雾里,难以分辨。
 
其实,必须由法院来亲自强拆的,是指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法院不参与强拆,由行政机关自己执行的,是指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行政强制法》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这两者区别按理应当是很明显的。一个是对合法的房屋进行征收,如果要强拆,那就必须申请法院,另一个是对于违法的建筑物进行强拆,不必申请法院,直接由行政机关来执行。但在“土地财政”之下,由于地方政府对于土地的高度依赖性,这两者之间的界限就不是那么明显了。有些房屋,明明是合法的,但地方政府要绕开法院,就可以宣布它为违章建筑,就可以直接拆除。目前,已经发生了许多起这样的案件,地方政府在与公民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将公民合法的房屋宣布为违章建筑,直接予以拆除。当公民需要法院来保护时,法院却给行政机关开了“后门”,让他们直接溜走了。
 
如果站在司法公正和国际惯例的角度上讲,法院不直接参与强拆,更能体现公正。但是现实中,公民们又更希望将强拆权全部交给法院。因为比起行政机关直接强拆,法院毕竟会更加慎重对待强拆,更多从法律的角度而不是地方经济角度考虑问题,因而,强拆显得更为公正。
 
对于地方政府而言,他们不希望将强拆权交由法院,因为,两者考虑问题的角度不同,一个从经济角度,一个从法律的角度,总可能会产生这样那样的摩擦,不如由行政机关直接拆除来得干脆、直接和高效。对于法院来说,他们其实不愿意接受“强拆”这个烫手山芋,因为强拆完全顺从于地方政府旨意,往往与法律相悖,甚至将上访的矛盾堆积在法院,所以,还是将强拆一推了之最理想。
 
所以,无论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还是违章建筑,是否必须由法院来强拆,标准必须统一,或者是一律必须向法院申请,或者是一律由行政机关直接执行,不要让公民不知所措。当然,更重要的是,要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树立司法的权威,让法院的人财物摆脱地方政府的控制,让法院无论是直接参与强拆还是监督行政机关强拆,都是遵循法律而不是看别人的眼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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