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山股权转让款案一审:海航系完败被判支付5.34亿

2013年08月15日 09:03
来源:证券日报
8月12日晚,*ST九龙发布公告称,公司于收到股东海航置业转发的《民事判决书》。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海航方面共需要向平湖九龙山支付股权转让款5.34亿元,并附带一千万元违约金。
公告显示,平湖九龙山诉海航置业、大新华实业、海航集团股权转让款支付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3日立案受理,海航置业、大新华实业、海航集团提起反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据了解,2011年3月7日,海航置业、大新华置业、香港海航置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16.53亿元收购了李勤夫及其关联公司持有的*ST九龙A、B股合计3.9亿股,占九龙山总股本的29.9%,海航系由此成为第一大股东;*ST九龙原控制人李勤夫的持股比例则降至19.2%,但仍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同时继续担任*ST九龙董事长。
不过,收购完成后,李勤夫方面却称海航系未足额付清股权转让款,因此拒绝让出实际控制人的位置;海航系方面则表示,*ST九龙A股、B股的转让款16.9亿元已全部付清。双方由此展开了长达两年多的控制权争夺战,并分别成立了董事会,导致双方最终对簿公堂。
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海航置业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平湖九龙山股权转让款349,201,265元、违约金500万元,并以迟付款项或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迟延履行期间每日万分之四支付滞纳金;大新华实业则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平湖九龙山股权转让款1.85亿元、违约金500万元,并以迟付款项或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迟延履行期间每日万分之四支付滞纳金; 海航置业、大新华实业对上述支付义务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海航集团对海航置业、大新华实业上述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海航置业、大新华实业、海航集团履行上述连带清偿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同时,驳回海航置业、大新华实业、海航集团的反诉请求。
此外,案件受理费276余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59元,均有海航置业、大新华实业、海航集团共同负担,该款项应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缴纳。
公告还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ST九龙董事会则认为,本案一审判决的内容系公司股东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与公司股东权利无关。该《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且并非终审判决,对公司的影响尚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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