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给儿购房 儿媳不能要求分割

2013年08月31日 11:27
来源:扬子晚报
吴先生: 2013年3月份,我与儿子共同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总房价是120万,首付50万是用我的公积金和存款支付的,我儿媳没出首付钱,但是银行按揭70万元是以我儿子的名义贷款的,儿子也没有钱还款,每月银行还款全是由我还的。儿子是2012年7月份登记结婚的,现在儿子要与媳妇离婚。媳妇要求分割我以儿子名义贷款买的这个房子,该房屋还没有办理产权证, 请问媳妇有权利要求分割这个房子吗?
 
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马羽华律师:不可以。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冯女士:2010年5月我受工伤,2013年2月《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为九级,建议结束停工留薪期。我与单位的劳动合同期限是2013年3月期满,我单位在2013年2月1日提前书面通知合同到期与我终止劳动关系,单位3月份与我终止劳动关系后就没有为我交纳社会保险(放心保)了,致使我现在工伤需要二次手术和继续康复但享受不了工伤待遇了。单位这样与我终止劳动关系违法吗?
 
马律师:违法。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治疗期间,公司不得与你解除合同。如果工伤鉴定结果在7-10级,那么治疗结束后,公司可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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