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上多一个“吊”字 男子差点买错房

2013年11月05日 14:19
来源:华龙网-重庆商报
 一个平常的“吊”字出现在房产证上,引发了房屋买卖双方的一场官司。记者昨日获悉,南岸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因对房产证存在重大理解分歧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
 
中介带顾客看错房子了
 
王某在渝北回兴有一套房屋要出售,挂在南岸区的一家中介公司。王某的房子一半在平街,一半在负一楼,因此其房产证上载明“××小区吊1-4号”。
 
今年3月3日,刘某委托该中介公司购买二手房,该中介公司向其介绍了王某的房子。当日,刘某和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实际看房时,该小区物管需要核实业主的身份才能出借房屋钥匙。于是,物管人员给王某打电话,王某表示确实要出售自己的房子。随后,物管人员将一楼4号房屋的钥匙借给了刘某,刘某打开一楼4号房看后很满意,决定购买。
 
3月9日,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将王某与刘某约在一起,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刘某向王某缴纳了2万元定金,并向中介公司缴纳了中介服务费7000元。然而,实际上,刘某开错了门看错了房。
 
“吊”字引起买卖争议
 
随后,当中介公司工作人员拿着王某的房屋钥匙,到一楼4号房屋拍摄银行按揭贷款需要的照片时,发现王某的钥匙无法打开该房屋,便告诉了刘某与王某。
 
这时,刘某才仔细看了王某的房产证,房产证上写明“吊1-4号”房屋,而其所看的房是“1-4号”,一字之差,两套房屋差距非常大,刘某在看了王某实际出售的房屋后,表示不愿意购买王某的房屋。
 
王某则认为刘某已看过房产证及合同内容,二者都明确写明了他出售房屋的具体位置,刘某应知晓房屋的实际情况,自认自己无过错,不同意撤销合同。最后,刘某诉至南岸区法院,认为其对房屋产生重大误解才签了房屋买卖合同,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法院一审判决合同撤销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疏忽,误将王某的房屋认为是一楼4号房屋。其次,小区物管人员核实业主身份后,误将一楼4号房屋的钥匙借与刘某,刘某认为王某的房屋就是其所看的一楼4号房屋,于是与王某签订合同,直到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发现房屋钥匙不对时,刘某才知道其所签合同购买的房屋,并不是其内心想要购买的房屋。整个行为过程符合法律规定的重大误解构成要件,法院认定刘某构成重大误解,撤销其与王某的房屋买卖合同。
 
对此,法官解释称,本案因一个“吊”字,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和小区物管人员的疏忽,才错误地引导刘某购房。因此,市民购房时,务必仔细看清房产证及房屋买卖合同上的所有内容,并与实际所看的房屋核对是否一致,以免因一字之差造成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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