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缩水”可否退房?

2013年11月29日 10:19
来源:今晚经济周报
吕先生致电本报询问:“我在2012年7月订了一套商品房,签订了买卖合同,房款已付,但房屋还未交付。现在此开发商新开盘的同小区房价每平方米降了将近1500元,缩水了几十万元,请问我能退房吗?”
 
天津宁一律师事务所王京涛律师分析指出: 法律支持的退房理由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法定解除权,即不管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是否有规定,只要特定的违约行为出现,法律直接允许合同一方行使解除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现下面情形之一的即可主张退房:1、延迟交房后经催告后三个月内仍未能交房的;2、开发商证照不全;3、开发商任意改变合同约定的设计;4、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5、由开发商造成无法办理产权证的;6、房屋面积实际误差超过3%;7、开发商不能出示竣工备案表,或者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8、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9、一房二卖,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10、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11、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12、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未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未在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因为出卖人的原因未能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
 
另一类是约定解除权,即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约定,符合某种条件便可解除合同,比如约定“甲方(开发商)6个月内不得降价,否则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对于约定条款,法律一般不加干涉,但约定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
 
本案中开发商降价销售是开发商的自主行为,房屋买卖合同一经签订即行成立和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如果在买卖合同里既没有关于解除合同或退房的特别约定,也不存在法定解除的事由,买房人签订合同以后打算以房价下跌为由退房将难以得到法律支持。对于未经合同约定也不在法定范畴的退房请求,律师建议,业主应先找开发商协调,协商不成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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