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民买商铺公摊占近半 想退定金和房款遭拒

2015年07月04日 10:41
来源:鲁南商报
近日,临沂市民阚女士因认购一套使用面积只有3平米的门面房遭遇了霸王条款,很是苦恼。交了定金和房款共2万元后才发现协议和合同中存在诸多不合理条款,协商未达成一致,退款遭拒,这让阚女士欲哭无泪。
 
6月30日上午,市民阚女士带着一份《商品房认购协议》和《商品房预售合同》,急匆匆地找到记者称,她看中了位于市区沂蒙路中段人民广场正东的东方新天地的一个门面房,已经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协议》,两次共交付了2万元。然而,她发现认购协议和合同中一些条款属于霸王条款,想修改合同,可开发商坚决不同意,想退还定金但遭到了拒绝,这让她感觉自己被骗了。
 
5月24日,市民阚女士与临沂东方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协议》,购买了一套建筑面积为6.33平方米的门面房,总房价9.9万元。签订协议时,阚女士支付了1万元定金,并于6月9日又支付了1万元房款。
 
“签了协议交了2万元后,我发现协议上关于违约责任只是对买房人的约束,所以觉得不合理。”阚女士气愤地说,看完《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发现其中很多条款都属于霸王条款,还有一些条款是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比如,她所认购的这套门面房的公摊面积近50%,使用面积仅有3平方米。
 
阚女士拿着《商品房预售合同》给记者看,上面很多条款她都做了标记、标注,指出其中不合理的地方。“我认为这个开发商就是故意骗取买房人的定金才这样做的。”阚女士说,她先后找过两次售楼处,第一次要求他们修改合同中不合理的条款,遭到了拒绝;第二次要求退还2万元定金和房款,他们以已经备案为由拒绝退还。
“难道我的2万元就这样打水漂了吗?”阚女士非常不甘心地说,要是买的话觉得亏得慌,要是不买钱又要不回来,真是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了。
 
2日,记者联系临沂东方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表示认购协议就相当于是购房合同,所以不能退款。
 
律师说法:买卖未达成应退还钱款
 
记者联系了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的徐加莹律师,他告诉记者,买房者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购房协议》时要求交付的定金,也是保证金,是用来保证《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签订。但是,如果双方买卖合同未达成,也就是未形成买卖关系,如双方就合同中的条款未达成一致,或者因商品自身原因存在分歧等,导致合同未签,属于合同不成立,不需要任何一方承担责任,可以取消协议,并退还钱款。
 
徐律师建议阚女士,必要的时候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可以与开发商协商合同中的条款,另一方面可以要求开发商退还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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