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商铺跟房东掰了交房不当或被判违约

2015年09月02日 14:13
来源:信息时报
房东变卦不同意续租商铺,钥匙放在中介没有办交房手续行吗?刚签下的商铺又不想租了,直接清空店面退场就没事了?本期,信息时报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合作的《法官话你知》栏目,以海珠区法院近日判决的两宗房客搬离未办手续,判决认定违约为例,给大家讲如何交房不会被判定违约。
案例一
房东变卦不续约,租客钥匙交中介
年,刘阿姨从丁某处购买了广州市江南大道中路一商铺,该商铺早在2011年已出租给了陆某使用。但2013年11月起,陆某开始拖欠租金,经多次催促始终拒绝支付。刘阿姨起诉请求判决陆某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将近1.5万元,违约金1.7万元。
但陆某辩称,拖欠租金是刘阿姨有过错在先,开始时说好由他继续承租,但刘阿姨中途变卦,说其女儿要用该店面来做生意,不再愿意再出租,导致他不得不另找场地经营,但时间上已耽搁,造成损失装修费超过3万元。
陆某还说,双方协商时刘阿姨同意委托中介找租客,还同意支付1.5万元顶手费给他,但因没有找到租客就没了下文,但钥匙一直存放在中介处,刘阿姨也是知情的。陆某还声称后来刘阿姨故意躲避,拒绝协商,擅自搁置房屋,蓄意不收回房屋。
陆某认为,刘阿姨是业主,如果不是恶意诉讼,完全可以自行收回房屋,可以去找中介要钥匙,也可以称钥匙丢失找人开锁,室内物品可以通知领取,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丢弃。
陆某坚称自己并未恶意占据房屋导致刘阿姨无法行使权利,刘阿姨因自身因素导致扩大损失,应自行承担。他还表示对刘阿姨恶意断租行为,保留提起反诉的权利。
判决
租客未交还钥匙违约
海珠区法院一审认为,陆某在2014年8月底才向刘阿姨交还钥匙,并拖欠租金,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刘阿姨要求陆某支付拖欠租金和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
据此,一审判决陆某向刘阿姨支付租金和违约金2.2万余元,支付交房前的房屋使用费2万余元。近日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二
租客怀疑房东身份,起诉要退款赔偿
王先生诉称,他从2014年4月中旬承租了海珠区下渡路一个底层商铺,支付了保证金2.4万余元,进场费3万元,以及5、6月的租金。
但后来王先生向工商及房管部门查询,竟无法查出张某系该商铺的业主。如果张某不具备出租商铺的权利,那么《分租协议》的签订则属于张某的无效处分行为。为此,王先生多次口头向张某要求查看该商铺权限的授权文件,也曾发函,但张某拒不理会。
同年7月初,王先生退出商铺。搬离商铺后却没有将商铺钥匙交还给张某,也没有与张某办理商铺交还手续。张某则因打电话王先生不接,在同年8月自行收回商铺。
王先生起诉要求张某双倍返还保证金、返还进场费、返还两个月租金,以及赔偿装修损失等合计12万元。
张某则提起反诉,他认为王先生承租两个月后,在租期未届满情况下拒绝继续缴租,不承担承租义务,也不按照双方分租协议的约定提前一个月告知解除合同,单方解除合同,属于单方违约,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而且王先生是从上一手未到期的租客接手该商铺的,显然充分知晓其有充分合法的转租权。张某要求王先生支付拖欠的租金及滞纳金5.5万元,违约金2.4万元等。
判决
租客单方解约构成违约
一审认为,根据查明事实,王先生在向张某承租涉案商铺前已经清楚张某可以出租涉案商铺。王先生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多次要求张某提供涉案商铺的相关权属及处分权限等文件,以协助王先生办理合法经营所必需的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一审认定王先生在租期未满时单方搬离涉案商铺,且未将商铺交还给张某,也未继续向张某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判令解除合同,王先生拖欠的租金及电费1.2万余元,驳回其他诉求。广州中院近日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钥匙交还
一定要房东签收
海珠区法院的法官指出,合同签约自愿,房东到期后不续约,租客不能强行要求续约。到期后,租客应该把房屋钥匙直接交还给房东,除非有证据证明房东不收,那才是房东的责任。
如果租客把钥匙交给第三方,房东不知情,房东还是无法使用房屋,不能实现向房东交还房屋的效果。除非是房东委托第三方代为收取。钥匙交还房东,一定要房东签收。房东退回押金给租客也可以作为合同解除的证据。
其次,提前解约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房东有权不收钥匙。租赁期间未届满之前,除非有合同约定的事由或法定事由,否则双方均无权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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