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员方子哥被骗近400万获赔30万 法院:自身存过错

2015年09月25日 14:40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2012年,演员方子哥夫妇为儿子购买婚房,没想到房子没买成,却被骗走393万的购房款,虽然诈骗人李佳霖已被判处无期徒刑,但是巨额损失至今无法追回。于是,方子哥以儿子方晓歌的名义将中介公司我爱我家和担保公司北京伟嘉安捷告上法庭,索赔300万。日前,北京朝阳法院对这起案件做出一审判决,我爱我家被判赔30万。那么,方子哥到底是如何被骗的呢?
2012年6月,方子哥的妻子颜女士为即将结婚的儿子方晓歌相中了北京朝阳区千鹤家园的一套房子。通过我爱我家公司,颜女士代儿子签署了一系列合同、文件,约定以420万的价格购买这套房子,房款支付方式为交易双方自行划转。颜女士向我爱我家公司支付了居间服务费92400元、向伟嘉安捷公司支付了保障服务费17600元。然后直接向卖家李佳霖个人支付了房款。
颜女士称,应该怎么打款都是问了营业员的,营业员说只要把收条写好就完了,怎么付款你们协商,没有任何提示说应该做银行托管。
方家没想到,这次买卖却是一场早已设下的骗局,李佳霖隐瞒已将房屋委托他人出售并办理最高额抵押贷款的事实,使用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骗取了他们393万。最终李佳霖因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而方家则是财房两空。方子哥说,这么多钱是一辈子的积蓄,一个镜头一个镜头拍出来的,这件事成了一家人的心病。
方子哥称,这对他的家庭,从精神各方面就不提了,这是给儿子的婚房,儿子最后没有举行婚礼就结婚了。
因认为中介公司和担保公司在房源信息审查、网签办理、房屋权属审查、资金交付安全保障等方面没有履行审慎、如实报告义务,造成了自己的损失,方家起诉索赔300万元。但是我爱我家称,已完全履行居间义务,并且在诉讼前将11万元服务费全部退还方家,不应赔偿方家损失。
我爱我家回应称,就是一般形式的审查,至于提供的是不是房本原件,他们没有办法审查甄别。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我爱我家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判决,第一被告我爱我家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方晓歌30万元损失,二,驳回原告方晓歌其他诉讼请求。
对判决结果,方子哥表示不满。
方子哥称,这绝对是不合理的,他们损失起码是300万以上,只是10%的赔偿,这样不合理。
既然法院认定中介公司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存在过错,为什么只判决赔偿30万?这还不到被骗金额的十分之一,合理吗?
法院认为此案中我爱我家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对出卖人的身份信息进行全面核实,没有到房屋权属机构进行核查产权证书真伪,没有核查房屋是否存在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信息;涉案交易实际经办人不具有经纪人资格等,这些过错构成违约。
法官罗曼表示,方子哥的居间经办人没有对房屋的权属进行核验,并且也没有进行充分的警示和告知,大型资金,除了自行划转之外,是可以通过中介公司向有关银行进行第三方资金监管,来保障交易资金安全的,这是他比较重要的失误。
法院同时认为,方子哥一方缺乏对于合同内容的审查,没有尽到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
罗曼称,尤其是在第一次网签已经出现问题的情形之下,方子哥又再次转账近100万元,而且将购房税款也直接交付给李佳霖,他自身也存在比较大的过错。
对于我爱我家赔偿30万元数额的认定。罗曼分析,方晓歌受损的直接责任人并不是我爱我家公司,而是刑事被告人李佳霖,法院也最终判定了李佳霖要赔偿方晓歌393万的损失,刑事判决是继续追讨的过程中,我爱我家虽然存在法院认定的四点过错,但并不是故意隐瞒或故意实施的行为,而是一种过失。
据了解,涉案房屋目前已被拍卖,但由于李佳霖的一房多卖,类似方子哥的被害人有多名,总涉案金额千万以上。再加上李佳霖除涉案房屋外,暂无追索到其他财产,所有被害人要想追回全部损失,希望渺茫。审理李佳霖诈骗案的北京一中院法官王岩提示,与他人合作经营也好、借款也好、买卖也好,所有权证是一定要亲眼所见的,但仅看还不行,要进一步核实。
法官王岩提示,犯罪分子往往利用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在实施诈骗活动的时候伪造一些包括房产证在内的证照,所以咱们在从事经济活动的时候,对于涉及到重大经济利益的时候,对于这些证照还是建议到相关的主管部门进行核实,相关管理部门也能为公众提供这种服务。
其实,类似方子哥一样被骗的案件并不少见,仅北京朝阳法院2014年受理居间合同纠纷就多达300多件。法院建议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等单位推行统一的居间合同范本,相关主管部门推动建立中介行业保证金制度和责任保险制度,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等级评定和信用档案制度,并对经纪公司经营资质进行动态管理,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而购房者应该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和置业需求,科学评估房价变化等因素带来的市场风险,充分了解相关购房政策及政策调整情况,审慎购置房屋。为保障巨额资金交易安全,尽可能选择通过银行或第三方资金监管的方式进行支付。认真审查并保留相关合同、票证、单据,纠纷发生后,及时搜集证据材料。
免责声明:凡本站注明 “来自:XXX(非家在临沂网)”的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系本站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信息传递,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的内容、版权以及其它问题的,请联系本站新闻中心,邮箱:405369119@qq.com

合作媒体

  • 搜房网
  • 焦点房产
  • 腾讯蓝房
  • 齐鲁晚报
  • 鲁南商报
  • 交通电台
  • 临沂在线
  • 山东房产联盟
区域:
姓名:
手机:
QQ:

家在临沂网团购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