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温低于18℃退还部分热费 申请率60%可供热

2016年10月19日 17:27
来源:临沂大众网
《临沂市城市供热条例(征求意见稿)》既规定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供热企业、用户的管理及其违反本条例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又强调供热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责任。
记者了解到,条例对供热小区入住率标准、供热室温检测办法及退费标准、供热补贴机制、保障用户合法权益等方面都作了详细说明,特摘录了条例中涉及市民最关心的供热焦点、难点,让你一睹为快。
这两种情况你能少花钱 停暖24小时以上要减收费用
在采暖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2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供热行业主管部门,及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因供热企业原因,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依据停供时间减收相应热费。
室温不达标 可视“温度”退费
经测定,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属于供热企业原因的,供热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一)室温高于或者等于15摄氏度、低于18摄氏度的,退还日采暖费金额的20%;
(二)室温高于或者等于12摄氏度、低于15摄氏度的,退还日采暖费金额的50%;
(三)室温低于12摄氏度的,退还日采暖费金额的100%。
(四)日采暖费金额=采暖季采暖费用÷130(天);退费金额=(日采暖费金额×退费比例)×室温不合格天数。
因供热企业原因延迟或提前结束供暖的,供热企业应按实际供热天数收费。
因供热企业原因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依据停供时间减收相应热费。
首次供暖小区延迟供暖的,用户按实际采暖天数缴费。
这里面的数字硬杠杠保你供暖
●采暖时间
每年11月10日至次年3月20日供暖 供热企业至少提前五天试供热
市区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0日至次年的3月20日。供热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气象情况适时调整供热期限,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供热企业不得擅自推迟或提前停热。
采暖期开始前,供热企业应至少提前五天进行试供热,做好调试、排气、抢修等工作。
●温度标准 热用户室温不低于18摄氏度
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外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摄氏度。供热企业不得因部分用户欠交热费,停止向其他已交费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供热条件 小区热用户申请率60%以上可供热
对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总户数60%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供热用热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后,可以供热。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并与其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和区域内的供热特许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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