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划定脱贫问责红线 单位个人明确33项问责

2017年08月15日 09:14
来源:沂蒙晚报
为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战略部署,临沂市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中共山东省委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制定出台了《临沂市脱贫攻坚工作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问责督促责任单位和工作人员积极履职尽责,扎实推动脱贫攻坚工作深入开展。
《暂行办法》将问责对象分为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主要领导、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承担脱贫攻坚工作任务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各级党政干部及工作人员5个层面,明确了33项问责情形,重点问责在扶贫攻坚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扶贫政策执行不到位;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搞“数字脱贫”“虚假脱贫”;骗取冒领、截留挪用、贪污私分、挥霍浪费扶贫资金等行为,以精准问责推动精准扶贫。
《暂行办法》规定,对责任单位问责包括检查、通报2种方式,对责任人员问责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4种方式。问责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对一年内受到两次及以上问责的;对存在问题不采取措施及时补救,而是想方设法掩盖事实、推卸责任的;被问责后不认真分析原因、及时做出整改,造成问题扩大的;干扰、阻碍、不配合问责调查处理的,加重问责。
《暂行办法》明确,问责工作按照分级分类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或任免机关、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对单位、组织的问责纳入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办法;对责任人员的问责情况,作为干部年度绩效考核和使用的重要依据,存入个人档案,受到问责的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先资格。
沂蒙晚报记者 付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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