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先行个人破产 核心制度要如何架构?

2020年05月02日 10:16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自去年7月发改委等13部门公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来,已经过去了将近十个月,个人破产制度终于开始进入立法程序。4月29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首次提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将在近期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关于个人破产制度本身的优缺点,笔者已经在《个人破产,蜜糖还是毒药?》一文有所论述,简单来说,合理的个人破产制度,一是能给人重新开始的机会,鼓励民众创业的积极性;二是能降低社会负债率,降低系统的金融风险;三是能及时的终结债权债务关系,解决债务履行执行难的问题。而不合理的个人破产制度,则会让债务人有机会逃避债务责任,不仅损害债权人利益,更会严重腐蚀社会的信任基础。正负差距如此之大,所以个人破产制度,一面是蜜糖,一面就是毒药。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则表示,个人破产制度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一种可期待、可信赖的保障。即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并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更多财富。而对于那些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则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那么关键就在于,具体的核心制度是如何架构的呢?
首先,个人破产相对企业法人破产最大的区别就是,企业法人能够被消灭,因此能够以法人的全部财产来清偿债务,但自然人不仅不能被消灭,还要预留足够的财产保证债务人及其家人的基本生活。因此自由财产的,即无需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范围,对于明确债务人的破产财产非常重要。根据《草案》第28条的规定,自由财产包括家庭三个月内所需的生活必需费用,对债务人有特殊意义的物品,人身保险以及其他根据公序良俗不适偿债的财产。并且生活费用和特殊意义物品的价值也收到一定的限制。而除了自由财产之外的一切债务人个人财产,都是可供执行的破产财产。
其次,明确了破产债务人的报告义务。因为破产债务人将会以自由财产之外的全部个人财产偿还债务,因此明确破产债务人的财产范围就十分重要。因此,破产债务人有义务如实申报自己的财产。而且为了防止破产债务人通过转移财产的方式,隐匿财产逃脱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破产债务人除了申报现有财产之外,还应当报告一段时间内其财产的变动状况。《草案》第12条规定了财产报告义务,第13条规定了财产变动的报告义务,要求报告破产申请前三年内的主要财产变动情况,满足了报告义务的要求,而14条则规定了配合破产程序的义务。
再次,明确了破产债务人消费限制的内容。既然通过破产清算能让债务人终结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也自然需要有一定的负担。限制消费是其中之一,既然自然人不能像企业法人那样被消灭,通过限制消费的方法,一方面限制债务人的生活品质,让其在一定程度上也感受债务压身的痛苦,督促债务人在重新开始经济活动时能够更加谨慎小心;另一方面,也能够在限制消费期留下更多的财产,在一定范围内偿还破产债务,填补债权人的损害。《草案》第15条明确规定了消费限制的内容,法院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进行补充和解释。
第四,规定了债务人的免责制度。个人破产的实质就是个人通过破产得以免除剩余的债务。还是因为自然人不能如企业法人那样被消灭,法律就规定了一个考验期,考验期经过并且满足一定条件的,就可以经申请,由法院裁定免除部分或全部的债务。《草案》规定的一般考验期为五年,在这期间,破产债务人除了要遵守消费限制的规定以外,也要在可以的范围内继续以新获得的财产清偿债务。《草案》第110条还规定了不能免责的债务,主要是公法上的债务,如罚款,税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基于身份、雇佣等特别民事关系产生的债务。而《草案》第111条则规定了如果债务人有故意逃避债务、妨碍破产程序、显著减少财产等行为的,则不能免除剩余债务。
第五,为了防止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制度逃避债务,《草案》还规定了各种监督措施。其一,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由破产行政管理机构指定,管理和监督个人破产程序的执行,管理人应当尽到勤勉忠实的义务,在法律的范围内保护债务人及债权人的利益。其二,规定了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组成,监督管理人和破产程序的执行,保护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并且有权决定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以及分配方案。第三,规定了债务人、管理人的法律责任,对债务人来说,任何欺骗、隐瞒其财产,阻碍破产程序进行,违反限制规定的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轻则延长考验期,次则不得免除剩余债务,重则承担刑事责任。而对管理人来说未尽到忠实勤勉责任,与债权人或债务人恶意串通,造成他人损害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不难发现,《草案》已经涵盖了个人破产制度的基本内容,如自由财产、免责制度、消费限制等,并且也为防止恶意债务人通过破产逃避债务设置了相当的预防措施,如报告义务、免责排除制度、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以及相应的各种法律责任等。立法者希望通过这一系列限制,让只有真正的诚信债务人才能走到最后,并且能够通过个人破产制度真正免除债务,重新开始生活。但法律条文是一回事,社会现实是一回事,最终的司法实践效果又是另一回事。个人破产作为一项新制度,其今后的发展,还需要在具体的实践中不断磨合。笔者将继续关注这一话题,并且期待着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不断完善这一制度,让单纯法律条文能够成为能够真正适用并发挥相应效果的“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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