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营业税细则明确 五年内普通住宅差额征收

2009年12月24日 09:42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明确了二手房营业税征收细则。

  通知中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手房营业税政策几经改革,2005年6月1日,国家针对购买不足2年内出售的房屋全额征收营业税;2006年6月1日,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2008年底国家出台救市政策,购买2年内出售的房屋差额收取营业税;今年12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推出完善促进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其中规定,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但是并没有明确营业税征收方式。

  链接地产副总经理林倩对话新浪地产时表示,从宏观面上来说,政府对二手房政策还是比较保守,不希望二手房交易出现大幅度的下降,因此对于不满五年转让的普通住宅选择了差额征收,而不是此前猜测的全额征收。

  营业税征收细则出台,购房者的心理终于石头落地。此前中央出台政策明确营业税优惠截止,导致12月中旬二手房成交量达14647套,比11月同期上涨21.5%。

  细则出台后,对接下来的二手房交易会产生什么影响?林倩认为,由于12月初中央已经明确营业税优惠截止,因此此次细则出台并不会使12月下旬二手房交易量造成暴涨情况。林倩表示,由于此前没有明确是在1月1号开始征收,有一部分抱有侥幸心理的购房者认为会在2月或者3月开始实施,这一部分购房者会最终放弃在1月1日前购房,造成下旬交易量反而会相比上旬和中旬有所下降。

   财政部通知全文: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个人住房转让的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为维护正常的财税秩序,各地要严格清理与房地产有关的越权减免税,对清理出来的问题,要立即予以纠正。

  四、自2010年1月1日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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