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政:新房提前限价推行"净地"出让

2010年07月20日 09:22

       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商品房销售价格政府提前控制,开发商不得随意定价,否则将罚款;发现竞得土地后未按合同约定开竣工、闲置土地、囤地炒地等行为,两年内禁止其参加土地竞买……

       今天,记者从省国土资源厅了解到,近日该部门出台了《关于严格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工作的通知》,这也是继6月18日省政府出台《关于保持全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后,国土部门进一步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同时,通知还要求,本月20日前,各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将本辖区专项整治和处理工作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出让合同专项清理报告一并上报省厅。

       通知中明确提出,规范住房用地出让条件管理,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依据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宗地规划设计条件,拟定出让方案,确定为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用地的,方案中要增加房产主管部门提出的住房销售价位、套数、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并写入出让合同,约定违约处罚条款。严格控制大套型住房建设用地,严禁向别墅供地。

       同时,严格把握商品房用地市场准入关口。全面推行“净地”出让制度,确保土地出让后能够及时交付土地。土地出让成交确认后,应在10日内正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合同须明确开工、竣工时间,约定的开工时间不得超出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竣工期限不得超出出让合同约定动工期限之日起3年。

       通知还提到,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 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出让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土地面积、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套型面积及比例、定金、交地时间及方式、价款缴纳时间及方式、开竣工时间及具体认定标准、违约责任处理。

       此外,在加强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管理方面,市、县国土部门将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对用地者违法用地、招拍挂竞得土地后不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拖欠土地出让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开竣工、闲置土地、囤地炒地等不履行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自发现之日起,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禁止其在二年内参加土地竞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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