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让我“婚”,还是让我“离”?!

2010年12月03日 11:26
来源:家在临沂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意见稿中有关房产问题的解释引发了大讨论,尤其在当前房价一路飙升的背景下,真可谓是一石激起了千层浪。

    《征求意见稿》:婚前买房属个人财产

 《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八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简言之,按照"意见稿"的规定,今后婚前买的房子和父母赠与的房子都是个人财产,贷款买房房产证上写的是谁就是谁的财产。"意见稿"一出,一时激起千层浪。有人戏称其为"离婚法",因为离婚的代价变低了;有人认为"丈母娘经济"将转变为家有"千金"也得准备买房;甚至有人认为女性的权益并未受到保护,离婚后只能"净身出户",仅得到一点点 "合理补偿"。但也有律师则表示,《征求意见稿》为法院提供了一个很具操作性的条文,而且符合《物权法》物权变动的基本法理。就好比现行的婚姻法提到了“婚前所买的房产归个人所有,婚后所买的房产不管是不是个人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比之下,《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这一类情况的房产归属,细化了现行的婚姻法。

    百姓说话:赞成、反对,各执一词

针对这些问题,小编在临沂市内采访了一些市民,据华强装饰城的周先生说,他觉得这项政策非常合理,现在都讲究男女平等,凭什么女方非得要求男方有房,而且一旦离婚,就瓜分一半房产,这不是'不劳而获'吗?所以这次婚姻法的新解释不是为了保护男人,而是保证了买房出资人的利益不受侵害!而且现在有很多女性也确实可以独立承担起买房的压力,也有能力供得起房。如果是婚前自己辛辛苦苦攒钱买下的房子,离婚后还得分一半,的确不公平,如果新解释得以成立,那就保障了男女双方的公平。

大学城的个体商户薛先生也表示,谁结婚都不是为了离婚做准备,只是害怕自己被一些居心叵测的人算计,那多亏,如果对方真心喜欢自己的还另当别论,如果一开始就为了房产来骗婚的,那他们的利益谁来保障。况且相对来说,这对一些婚前买房的女性来说也是公平的,她们也可以保护自己的房产。

看到这里,可能有人会提出相反的意见,在临西八路一家设计公司上班的张女士也提出了自己的想法:法律规定之外的部分,婚姻关系中的情感是否可以按照市场价格和所占比例全部偿还,期间两人共同经理的甜蜜与辛酸是否可以按照比例归还。婚姻生活中并不是只有房产,只有金钱,可以用价格和平方来量化。两人之间的感情,为了幸福所付出的努力和隐忍让步,彼此之间的心心相惜,真心爱护,这些都是无价的,是没有东西可以衡量或者说具体量化的。

银座商城的一位工作人员认为,这样的条款一处,对于没有房来说不公平,一般按照惯例,房子首付是男人出,但是装修、家电以及贷款是双方甚至只有女方来承担,婚后还房贷也是两人共同承担的,按理说都是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可新规一出,男方只要按比例赔偿,房子就归他了,这以后要是他'翅膀硬了,不是说离就离了?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在这场争论中,我们很难判断谁是谁非,毕竟婚姻是一个复杂的产物,它牵扯到爱情、家庭、法律、国情、文化……只是当我们的人生逐渐被高房价绑架,当离婚率与房价一样节节攀升时,这样的讨论尽管是充满时代气息的,却多少也有些无奈。

    专家说法:法治进步,理性看待

 从法律来说,这次《征求意见稿》是物权法在婚姻方面的一种体现,是权属关系的明晰,更有利于保护个人财产,是法律的一种进步,也是法治社会的进步。

从感情而言,婚姻好像变成了一种冷冰冰的物质关系,缺少了温情。因为相爱,所以才会结婚。男女双方是平等的。婚姻不是一次交易,不能因为要结婚,就理所当然地要求对方赠送半套房产,男女是平起平坐的。再者从整体而言,现在中国正处于改革的波动期,能照顾的只是大多数的公平而已,绝对的公平是不存在的。

  想想也不无道理。作为一个普遍遵守“无房不婚”信条的国度,中国的男性包括其身后的家庭,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买房、供房的主力。而不少人由此无奈地发现,在家庭分崩离析之后,可能自始至终未对置房承担过责任的另一半,却能依法“理直气壮”地拿走相当于一半房子的财产。眼见得房价一路高走,割一半甚至全部房产,着实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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