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庄区2009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0年02月24日 09:48
来源:家在临沂网
临国土资告字〔2010〕7号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以鲁政土字 〔2009〕1620号文件批准的《罗庄区2009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临沂市国土资源局经对被征地村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总费用:227.2284万元。
  二、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按照鲁政办发〔2009〕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调整系数:基本农田1.2,建设用地1,未利用地0.8。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罗庄街道、盛庄街道4.2万元/亩。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鲁价费发〔2006〕26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44.6628万元。
  四、各被征地村土地补偿安置费用:
  1、罗庄街道韦姜屯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计为152.5041万元。
  2、盛庄街道留邻庄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计为30.0615万元。
  五、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用地单位安置。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居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批准该公告的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并在告知书上载明协调过程及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因。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裁决机构申请裁决。
  联系人:临沂市国土资源局罗庄分局,联系电话:0539-7105086。
  七、本方案征求意见后,报临沂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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