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青岛热企将充水试压 10日前可申请停热

2013年10月09日 16:40
随着天气的转凉,2013~2014采暖季的脚步也越来越近。今冬明春供热已进入倒计时,各项准备工作已全面展开。为更好地方便用户用热,9月27日,市供热办发布温馨提示,对居民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提醒广大用热居民:10月起多数供热企业将陆续充水试压,一定要看好时间并家中留人;而尚未申请停热或恢复用热的,一定要赶在10月10日前办理。
 
记者了解到,居民用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在每年的4月15日至10月10日期间,提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手续。恢复用热时一次性缴纳手续费50元。
 
市区各热力公司充水试压工作陆续开始,市民要及时关注热力公司张贴的充水试压通知。根据《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规定,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充水试压,提前7日通知用户。在充水试压期间,用户家中应留人看守。如果发现室内供热设施有漏水等异常情况,可立即拨打供热单位公布的供热站(换热站)电话。
 
居民不要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改动和增设散热器、供热管道,用户确需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的,应当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按照供热单位提出的技术要求改动。
 
在供热办发布的温馨提示中,对供热单位提出两点要求。供热单位在接到对供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一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对供热温度等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的10日内,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五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二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规定,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6日至次年的4月5日,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5日进行试供热,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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