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违规过户 受理员改判6年

2017年01月02日 08:35
来源:北京晨报
丰台区房地产交易权属发证中心原受理员金某,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请托或请托他人,违规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并收受好处费38万余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300余万元。一审因受贿、滥用职权和行贿三宗罪获刑7年后,检方提出抗诉要求轻判。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改判金某有期徒刑6年。
利用职权
违规过户房屋
一审查明,2011年至2012年间,金某在担任丰台区房地产交易权属发证中心受理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19次接受刘某(另案处理)的请托,在刘某告知其过户房屋并未缴纳相关税款的情况下,仍违反规定,给19处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共计220余万元,金某因此收受刘某给予的好处费36.4万元。
法院还查明,在接受刘某请托后,金某为使未依法缴纳税款的房屋过户,向同事杨某(另案处理)进行请托,杨某利用自己负责受理、审核房屋过户登记材料的职务便利,违规仍给10处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97万余元。金某因此给予杨某好处费4万元。
此外,金某利用职务便利,3次接受颜某(另案处理)等人请托,违规给3处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收受颜某等人的好处费2.4万元。
另外,金某在接受郭某(另案处理)的请托后,请托杨某利用职务便利,违规给1处房屋办理过户手续。金某因此给予杨某好处费1万元。
涉嫌三罪
一审被判7年刑
一审法院认为,金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金某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构成滥用职权罪;金某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亦已构成行贿罪,应数罪并罚。
鉴于金某自首且主动退缴受贿违法所得,积极缴纳罚金,滥用职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小部分已经挽回,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金某两年,并处罚金12.2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4年,以行贿罪判处两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2.2万元,已追缴违法所得38.8万元予以没收。
检方抗诉
请求轻判被告人
判决后,检方提出抗诉,认为一审认定金某行贿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以行贿事实立案时计算,立案后行政机关自行挽回的损失应当不予扣减,认定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97万余元错误,导致适用量刑档次不当。
此外,一审认定金某滥用职权具有徇私舞弊的情节不当,该事实已包含在金某受贿、滥用职权的定罪事实之中,系重复评价,加重了被告人的刑罚。
轻判一年
二审改判6年刑
市二中院认为,金某在接受刘某请托并收受贿赂,与刘某仅为权钱交易关系。一审认定金某所犯滥用职权罪具有徇私舞弊情节系基于金某收受贿赂的同一事实,确系重复评价,致量刑失当。
杨某接受金某请托后违规办理过户时欠税106万余元,但在其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立案侦查时,税务机关受理了其中一套房产的补税金额8.74万元。杨某滥用职权造成的97万余元经济损失应认定为金某行贿的结果,故该抗诉意见不予支持。
据此,市二中院将金某犯滥用职权罪的量刑由4年改为3年,其余处罚不变,最终获刑6年。(颜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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